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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占民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中源与陈才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占民初字第00069号原告刘中源,曾用名刘小元,男。被告陈才顺,男。原告刘中源与被告陈才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同年10月15日原告刘中源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刘中源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中源撤诉。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中源负担310元。审判员  彭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