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行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马世均与石柱县国土房管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石法行初字第00110号原告马世均,男,生于1940年12月20日,土家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马贵文,重庆市石柱县悦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100号。组织机构代码:00913535-8。法定代表人:周康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谭宁棠,该局政策法规科科长。第三人刘兴月,男,生于1938年4月11日,汉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住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马世均诉被告石柱县国土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世均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世均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世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马世均负担。审判长 马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春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