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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45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梅与被告西安医药股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梅,西安医药股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4581号原告:刘玉梅,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姜宏,女,无业。被告:西安医药股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宏骄,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婕,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与被告西安医药股份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玉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玉梅负担。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