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姜鹏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佛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2015年7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佛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常某某,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公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辩护人常某某及证人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姜某驾驶三轮摩托车由大河坝镇返回桑溪镇,在大坪隧道将行人某某某撞倒,姜某逃逸,致使某某某伤重死亡。次日姜某找到走访的民警供述了撞倒某某某的事实。佛坪县交警大队认定姜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某某某、某某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姜某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姜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违反了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应当追究其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建议在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姜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害人为智障人,在道路上行走无人陪护,本人有过错;认定被告人姜某逃逸后,某某某重伤死亡与事实不符;某某某身体碰撞点反映出事故发生时其本人是逆行。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查清某某某的行走方向和死亡时间。因此,姜某只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对被告人姜某应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被告人姜某驾驶自己的无牌照三轮摩托车到大河坝镇打米,当日下午18时许,沿大黄路返回桑溪镇金华村,途经大坪隧道时,因超速行驶,将隧道内行人某某某撞倒。出隧道后,被告人姜某停车返回查看,见撞倒的是一行人,遂驾车逃离现场。回家后,某某某的兄弟打电话让被告人帮忙到隧道内拉一下被撞死的某某某,被告人姜某才知道撞死的是自己的邻居。次日,被告人姜某到公安机关自首。经佛坪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姜某自愿赔偿被害人亲属18000元,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姜某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佛坪县交警大队民警某某某证实,2015年4月19日,大河坝派出所报警称,大坪隧道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嫌疑人已逃逸;2、某某某证言证实,她是姜某的大妈,4月19日,姜某开着一辆三轮摩托车帮她到大河坝镇打米,返回时天快黑了。她面朝车尾坐在米口袋上,经过大坪隧道时,隧道内没有灯,摩托车开着灯,快出隧道口时,她听见“咣”的一声,摩托车好像撞倒什么东西,姜某继续朝前行驶,出隧道口后,姜某把车停下,她就下车回家了。第二天,她才知道姜某把人撞了;3、某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4月19日下午17时,有一个姓姜的小伙子骑着一辆无牌照的三轮摩托车,车上坐着一个五十几岁的老太婆,到他那里打米。下午18时,姓姜的小伙子把米装上车,老太婆坐在车厢里就走了;4、姜某供述:2015年4月19日下午19时许,他打完米驾驶三轮摩托车从大河坝返回金华村,他大妈坐在三轮摩托车上。因摩托车远光比较高,通过大坪隧道时他用近光行驶。快要出隧道口时,发现摩托车前方三、四米的路面上有一个黑影,由于距离太近,来不及刹车就撞上了。他的摩托车向前行驶了一段,在隧道口停住后,返回发生碰撞的地方查看,发现是一个人。因为隧道没有灯,他没看清是谁,就驾驶摩托车回家了。卸完米后,某某某的兄弟打电话让他开三轮摩托车到大坪隧道把某某某拉一下,他才知道他把某某某给撞了,第二天知道某某某死了。他的摩托车没有登记挂牌;5、检查笔录: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对姜某摩托车进行检查,该车前挡风泥板、前大灯、仪表装饰框、前挡板广告牌均已遗失损坏;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地为引汉济渭工程专用道路,被告人肇事的隧道内无交通标志和隔离设施,无安全标识牌、照明设施和应急人行道,事故现场无制动痕迹,现场遗留有与行人碰撞后的塑料遗落残片、摩托车广告商标牌等物件;7、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的检材是肇事车辆仪表台外壳的分离体;8、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姜某的三轮摩托车肇事前行驶速度为48km/h;9、法医检验报告,证实某某某系交通事故外力致脑损伤死亡;10、驾驶人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姜某驾驶证准驾车型为E型;1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疏忽大意,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12、侦查人员某某某、某某某证词证实,办案人员在调查走访过程中,姜某在其二姑某某某陪同下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肇事事实;13、赔偿协议、交通事故谅解书、领条证实,经村委会主持调解,姜某赔偿某某某亲属18000元,某某某亲属对姜某表示谅解。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实案件事实,应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佛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交警大队没有查清被害人行走方向及死亡时间,认定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经查,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案发现场人体与地面的摩擦系数、碰撞点与人体最后停止位置之间的距离等参数计算出案发时被告人车辆行驶速度为48km/h,与被告人供述一致。某某某证言不足以证实被害人系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智障人,在道路上行走需监护人带领,并且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已证实被害人无交通违章行为。被告人驾驶无牌车辆,超速行驶,肇事后逃逸,佛坪县交警大队依据上述事实认定被告人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据充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曾供述,事故发生后,他到碰撞的地点查看,发现地面上躺着一个人在呻吟,该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驾车逃逸,某某某重伤死亡的表述不准,但认定被告人系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后逃逸与查明事实一致。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六)项,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军审 判 员 王玉兰人民陪审员 田文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凯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