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章某某、泾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章某某,泾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0380号原告:董某某,男,1954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委托代理人:杜瑶,安徽王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某,男,1978年出生,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被告:泾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法定代表人:方真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孙来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石报春,安徽杰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章某某、泾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章某某、泾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董某某的撤回对被告章某某、泾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回对被告章某某、泾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对被告章某某、泾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审判员 陶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邵 然附:本案相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