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行非审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霍邱县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申请闫学安、范广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闫学安,范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行非审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清平,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闫学安,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范桥镇被执行人:范广荣,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闫学安、范广荣二人违法生育一案于2015年03月28日作出的邱征决(2015)22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即向上列两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2558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5)22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合议庭认为,两被执行人于2007年03月12日生育二孩,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认为,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邱征决(2015)22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邱征决(2015)2200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林章审判员 桂皖湘审判员 徐 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