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李泽峰与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峰,张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764号原告李泽峰。被告张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峰诉被告张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纠纷已和解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立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静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