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执字第4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寿光分公司与徐长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寿光分公司,徐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4092号申请人: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寿光分公司,住所地:寿光市金光街东首路北。负责人孙德顺,经理。被执行人:徐长亮。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房屋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寿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长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民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徐长亮在银行的存款29498.27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