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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执行人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与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史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官执字第579号申请人执行人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炮车镇高新技术产业园。被执行人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炮车镇富民路北侧。被执行人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徐塘办事处马场村。被执行人史政,职工。申请执行人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邳州春晖纺织有限公司、史政民间将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邳官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借款3328351元及利息(以3328351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款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海天石化有限公司律师费10万元。三、被告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负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史政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史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37008元,由被告徐州利峰木业有限公司、邳州市春晖纺织有限公司、史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土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信息,已被另案查封。且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相关的车辆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邳官执字第5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范昱晖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徐 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