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邹洪光张青、毕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洪光,张青,毕广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商初字第223号原告邹洪光。被告张青。被告毕广田。本院受理的原告邹洪光与被告张青、毕广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邹洪光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洪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洪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25元,减半收取173.1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涛代理审判员 滕 飞人民陪审员 崔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