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刑终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终字第00153号原公诉机关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个体户。1989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原无锡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治安警告;1995年3月因赌博被无锡市公安局崇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1998年6月因吸毒被原无锡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1999年3月因吸毒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0年11月因注射毒品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2年12月6日因吸毒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容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2007年6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09年10月3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1年4月2日);2012年3月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4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南长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月10日被抓获,同年1月11日因吸毒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月26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月30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无锡市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036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系自愿提出,事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唐某撤回上诉。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03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 锋代理审判员 黄 辛代理审判员 王丽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奇才本案援引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