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高民申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六盘水市视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余秀兰、龙尚英、陈波、陈涛、陈静、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六盘水市视野广告有限公司,余秀兰,龙尚英,陈波,陈涛,陈静,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高民申字第14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六盘水市视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明湖路**号***室。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明松,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秀兰,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龙尚英,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波,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涛,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静,女。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区府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宏量,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六盘水市视野广告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余秀兰、龙尚英、陈波、陈涛、陈静、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市管理局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六盘水市视野广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 彬代理审判员 杨志才代理审判员 王 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