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8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813号原告:于某,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 判 长 朱群芳审 判 员 何 茹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婉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