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余某平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潮平法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某平,曾用名余惠泉,男,1974年7月27日出生(基本情况略)。因本案于2015年5月20日被羁押,同日因吸毒成瘾被饶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5)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臣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余某平在位于饶平县黄冈镇大衙路住所内多次容留吸毒人员蔡某金吸食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5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平提供其居所给吸毒人员蔡某金吸食毒品。二、2015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余某平提供其居所给吸毒人员蔡某金吸食毒品。三、2015年5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平提供其居所给吸毒人员蔡某金吸食毒品。2015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余某平在其住所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平无视国家法律,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予惩处。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平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余某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不被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平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镇福代理审判员 陈 蔓人民陪审员 张玩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少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