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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丽水市海卓科技有限公司与蓝伟民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海卓科技有限公司,蓝伟民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碧民初字第156号原告:丽水市海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碧湖镇碧兴街804号。法定代表人:张初旻,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蓝伟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丽水市海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蓝伟民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丽水市海卓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丽水市海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丽水市海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朱益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