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鞠某与史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某,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3761号原告:鞠某,教师。被告:史某,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与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鞠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鞠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祁 新审 判 员 樊玉霞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于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