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振芳与赵振江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265号原告赵振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杰。被告赵振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军,与被告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芳诉被告赵振江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