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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振芳与赵振江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丰民初字第265号原告赵振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杰。被告赵振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军,与被告关系。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芳诉被告赵振江相邻通行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振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