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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70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汉族,1975年11月17日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初中文化。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1月5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29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建林,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及辩护人刘建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袁某某从2012年开始在淘宝网相继注册“青青鞋服贸易”、“e百优物”、“巨划算鞋吧”等网店,销售假冒“特步”、“361度”、“安踏”等品牌运动鞋。网店注册成功后,袁某某通过互联网找到从事假冒品牌运动鞋批发生意的“吴某”(身份未查实),从其手上以15元到5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大量假冒的“特步”、“361度”、“安踏”等品牌运动鞋,又以70多元至上百元的不等价格在自己开设网店销售,从中非法牟利。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日止,被告人袁某某在“青青鞋服贸易”网店共销售“特步”、“361度”、“安踏”品牌运动鞋2852双,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89304.4元;2012年12月13日至2014年10月20日,在“e百优物”网店销售“特步”、“361度”、“安踏”品牌运动鞋400双,销售金额77379.86元;2012年12月13日至2014年10月20日,在“巨划算鞋吧”网店销售“特步”、“361度”、“安踏”品牌运动鞋717双,销售金额68212元;上述期间内,袁某某为了提高店辅的销售信誉,通过相关网络平台,雇请他进行虚假交易的刷单记录共216笔。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4年4月份,袁某某从福建省晋江市购买到制作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的半成品,以每双6.5元的加工费委托袁甲(另案处理)进行加工成型,至案发时共加工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600双。另有1815双半成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销售假冒“特步”、“361度”、“安踏”品牌运动鞋3753双,累计销售金额411228.44元,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600双,非法经营额为62985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被告人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袁某某虚假交易刷单记录216笔提出异议,认为该216笔虚假交易记录只是2014年8月份至11月份的记录,而在此之前,也存在着大量的虚假交易情况未予认定。经审理查明: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袁某某从2012年开始在淘宝网相继注册“青青鞋服贸易”、“e百优物”、“巨划算鞋吧”等网店,销售假冒“特步”、“361度”、“安踏”等品牌运动鞋。经瑞金市公安局网监对电子数据远程勘验,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11月3日止,被告人袁某某在“青青鞋服贸易”网店共销售“特步”、“361度”、“安踏”品牌运动鞋2852双,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89304.4元;2012年12月13日至2014年10月20日,在“e百优物”网店销售“特步”、“361度”、“安踏”品牌运动鞋400双,销售金额77379.86元;2012年12月13日至2014年10月20日,在“巨划算鞋吧”网店销售“特步”、“361度”、“安踏”品牌运动鞋717双,销售金额68212元。上述期间内,袁某某为了提高店辅的销售信誉,通过相关网络平台,雇请他人进行虚假交易的刷单记录共216笔。按其销售运动鞋的平均价格计算,虚假交易金额为23667.82元。综上,被告人袁某某累计销售假冒运动鞋3753双,销售金额434896.26元,减去其虚假交易216笔,金额23667.82元,被告人的非法经营额为411228.44元。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4年4月份,袁某某从福建省晋江市购买到制作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的半成品,以每双6.5元的加工费委托袁甲(另案处理)进行加工成型,至案发时共加工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600双。另有1815双半成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查扣。案发后,被告人袁某某在公安机关退缴非法经营所得3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下列证据证明:证人范小莲、袁甲、冯凤英等的证言,瑞金市公安局互联网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网上销售记录数据、快递单等,被告人用于虚假刷单及支付佣金的QQ帐号,假冒的“特步”品牌和商标标识及其它涉案物品扣押清单及照片,特步(中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意见及产品价格证明,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被告人的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信息等。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还有虚假交易记录未予认定的问题,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所提出的其它虚假交易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411228.44元,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62985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归案后能积极退缴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二、依法扣押的半成品运动鞋1815双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被告人所退赃款3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海林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人民陪审员  胡 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钟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