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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民终字第1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田区中泰商行与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中泰商行,陈国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终字第1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路19号。法定代表人林为熙,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福田区中泰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绒花路碧翠府*栋*楼**号。法定代表人黄汉标,经理。原审第三人陈国和,男,196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上诉人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中泰商行、第三人陈国和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起诉时提供的《钢材购销合同》中有关上诉人的公司印章系伪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不应按合同关系确定管辖,应由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伪造上诉人公司印章的行为触犯了法律,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由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中泰商行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中泰商行以上诉人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其购买钢材的货款未付为由,起诉请求上诉人支付货款及利息,并提供了双方于2012年5月21日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为据,从形式上审查,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在《钢材购销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争议的标的为货币的给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中泰商行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故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而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福建省云霄县,故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应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福建省温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其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洪丽萍代理审判员  林 莉代理审判员  林璟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梓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