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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5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彭瑜与重庆康隽投资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瑜,重庆康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12589号原告彭瑜,女,汉族,1991年7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邱华,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康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128号D402号,组织机构代码56162445-4。法定代表人陈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珂辉与被告重庆康隽投资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彭瑜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彭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彭瑜负担。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顺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