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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商初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赵贵文与被告李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贵文,李振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商初字第831号原告赵贵文.委托代理人王冬军,黑龙江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振龙。本院受理的原告赵贵文与被告李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赵贵文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贵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贵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孙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