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恢字第00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白月英与刘白阳、白调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月英,刘白阳,白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恢字第00308号申请执行人白月英,女,1972年4月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被执行人刘白阳,男,197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白调英,女,1977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白月英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49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刘白阳、白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白阳、白调英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月英借款本金18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30元及申请执行费215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我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工资账户内存款并冻结,后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