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晓娟与姚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晓娟,姚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淮法席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徐晓娟。被告姚李。原告徐晓娟与被告姚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晓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晓娟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被告以其在清河区做空调生意缺少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1000元,借款期限仅为半个月。原告却不过面子,将现金11000元借给被告。可到了约定期限,被告分文未还。经原告不断索要,被告称暂时无钱,请原告再宽限些时日,仅并于2015年3月4日补立了一份借据给原告,写到:“欠条本人姚李借到徐晓娟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定于2015年5月3日前还清借款人:姚李2015.3.4。”再次到了约定期限,被告仍是分文未付。经原告不断索要,被告总是搪塞不还,甚至电话也不接。请求法院判决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1000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4日按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姚李未作辩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份左右,被告姚李从原告徐晓娟处借款11000元,借款当日被告姚李未出具条据。后经原告徐晓娟催要借款,被告姚李于2015年3月4日向原告徐晓娟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本人姚李借到徐晓娟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定于2015年5月3日前还清借款人:姚李2015.3.4身份证号:3208821986102××××X电话188××××8040住址:淮安市清河区旺旺家具25幢庄401室”。到期后,原告徐晓娟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2015年5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为年5.35%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欠条等证据在卷,经庭审审查,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姚李向原告徐晓娟借款并出具借条,事实清楚,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姚李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关于原告徐晓娟要求按照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5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且。被告姚李在2015年3月4日的欠条中明确承诺于2015年5月3日前还清借款本金,故本院认定被告姚李应当从2015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5.35%标准计算承担逾期利息(。从2015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5.35%标准计算),对于原告徐晓娟主张按照借款时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姚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江苏省现为17000元)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晓娟借款11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5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5.35%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徐晓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150元(原告已预交11075元),减半收取2575元,由被告姚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高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云附页--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一百五十七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