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236号原告翟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孟某,男,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翟某某诉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