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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1236号原告翟某某,女,汉族,住宁陵县。被告孟某,男,汉族,住宁陵县。本院在审理翟某某诉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书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乔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