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黄君运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君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65号罪犯黄君运,男,198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唐河县人,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0日以(2006)温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君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罪犯黄君运及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16日作出(2007)浙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6月15日被投入浙江省第四监狱服刑,2009年5月17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12年9月2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2)辽刑执字第95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刑期至2030年9月19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黄君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兑现记功5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黄君运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君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君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2年9月20日起至2029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