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277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周文超与济南华庭豪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超,济南华庭豪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775-1号原告周文超,女,1993年6月5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章丘市。被告济南华庭豪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胡卫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超与被告济南华庭豪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周文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文超负担。审 判 员 宋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商玉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