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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商)初字第149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任洪斌与赵楠楠、孟良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洪斌,赵楠楠,孟良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14970号原告任洪斌,男,1953年2月18日出生。被告赵楠楠,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被告孟良璞,男,1980年2月7日出生。原告任洪斌与被告赵楠楠、被告孟良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洪斌,被告孟良璞、被告赵楠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赵楠楠之母李福英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1日,二被告到原告家中,以与他人合伙经营车太美汽车装饰贴膜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提出借款200000元,并称过几天从银行贷到款项后即可归还。原告考虑到二被告有汽车及经营场地、借款时间较短以及双方家庭关系等因素,同意出借款项。赵楠楠手书借条一张,孟良璞签字确认。2014年8月22日上午,原告与妻子李福英及二被告共同到银行,从原告尚未到期的定期存单中提前支取250000元,并将其中200000元当场交给二被告,二被告口头承诺负担原告提前支取定期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后二被告未能按照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0500元(自2013年11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按银行定期存款年利率3.5%计算)。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二被告共同辩称,认可收到借款20万元,亦同意还款。但原告出借20万元的时候,双方并未明确约定由二被告负担原告的定期存款利息损失。二被告现同意支付利息10500元,但目前无力还款,希望延期并分期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赵楠楠之母李福英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7月登记结婚。2014年8月21日,二被告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任洪斌人民币200000(贰拾万元整),借款为期一周(2014年8月21日-2014年8月30日),于2014年8月30日还清”。次日,原告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后,将所取款项中的200000元交付予二被告。因二被告至今未能还款,故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与二被告当庭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二被告亦认可收到借款,故可据以认定原告与二被告间借贷关系成立。二被告未能按照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按期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其利息计算标准未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二被告亦同意负担该部分利息,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楠楠、被告孟良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任洪斌借款二十万元并支付利息一万零五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二千二百二十九元,由被告赵楠楠、被告孟良璞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古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