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39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初字第3934号原告:杨某,女。委托代理人:董瑞富,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男。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军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瑞富、被告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离婚并依法分割财产。被告高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婚后感情尚可,偶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复印件在卷证实,应当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与被告和好为宜。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军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英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