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潮州市湘桥区科宇电子厂与深圳市坪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潮州市湘桥区科宇电子厂,深圳市坪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吴长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1356号原告:潮州市湘桥区科宇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西古美村石路东18号,组织机构代码:L3541817-8。经营者:梁晓霞,女,汉族,1984年7月19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城西街道古美村曾场二巷五横*号,身份证号码:4451021984********。委托代理人:周文斌,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伟宏,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深圳市坪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万科城二期A区21号楼L单元L501,组织机构代码:087847537。法定代表人:吴长坪。被告:吴长坪,男,汉族,1974年12月15日生,户籍地址: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松柏山路**号,身份证号码:3505821974********。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潮州市湘桥区科宇电子厂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湘桥区科宇电子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863元,由原告潮州市湘桥区科宇电子厂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晋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