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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商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与胡彩萍、李亚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胡彩萍,李亚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宁商初字第2092号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陈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林永,1983年12月31日,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职工。被告:胡彩萍,农民。被告:李亚伟,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彩萍、李亚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10月17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贺小象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