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莫民初字第016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莫民初字第01609号原告张某某,女,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被告姜某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保安,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代理审判员 杜丹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孟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