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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40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林炳兰与李华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炳兰,李华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4068号原告林炳兰。委托代理人黄宝炜,桂平市绣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润。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炳兰与被告李华润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林炳兰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炳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炳兰负担。审 判 员 黄建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海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