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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安桥等申请曾子满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开栋,唐安桥,曾子满,蔡益华,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鹤执字第289号申请执行人廖开栋,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申请执行人唐安桥,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曾子满,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蔡益华,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廖开栋、唐安桥与被执行人曾子满、蔡益华、湖南虹瑞生态产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执行人亦未提供相关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欣审 判 员  汤长青审 判 员  银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邹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