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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付佐丰与上海仁通鼎食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佐丰,上海仁通鼎食品有限公司,XX,黄益明,周玲玲,吴建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907号原告付佐丰,男,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代理人阳胜,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仁通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董国新。第三人XX,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第三人黄益明,男,1976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第三人周玲玲,女,1970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第三人吴建敏,男,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付佐丰与被告上海仁通鼎食品有限公司、第三人XX、第三人黄益明、第三人周玲玲、第三人吴建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志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