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13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徐冬冬与梁学付、梁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13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学付,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艳,女,1984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系梁学付女儿。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贵庭,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冬冬,男,198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大石油管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滁州市。委托代理人:戴厚平,滁州市琅琊区清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梁学付、梁艳为与被上诉人徐冬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梁学付及其与梁艳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贵庭,被上诉人徐冬冬及其委托代理人戴厚平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学付、梁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梁学付、梁艳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梁学付、梁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梁学付、梁艳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忠良代理审判员 王 敏代理审判员 郭东武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元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