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厦执字第771号-2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厦门莲卡佛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厦执字第771号-2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赵友冬,余晓萍,福建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莲卡佛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世池。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称音集协)与被执行人厦门莲卡佛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称莲卡佛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83元,其中2000元用作缴纳本案诉讼费用,1348元用作缴纳本案执行费用,余款8735元作为执行款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目前查无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经关门倒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继续执行,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美苹审 判 员 周 锋审 判 员 赖华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李昌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