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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异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素侠等与史切云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异字第51号案外人张素侠,女,1962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驰,北京市邦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玉皎,男,1956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晓蕊,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史切云,男,1965年5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玉皎与史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4)石民(商)初字第852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5)石执字第1564号]过程中,案外人张素侠针对本院对被执行人史切云名下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26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采取的评估拍卖措施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素侠述称:1、这是本人唯一住房,现在没有工作,无法生活;2、由于申请人对我提出的多种解决方案不同意,导致执行无法进行;3、史切云个人欠赵玉皎169.3万元,我不知情,法院的拍卖行为将要我偿还不应由我承担的史切云个人欠款,是不合法的;4、张素侠对该房屋享有50%所有权。因此,对法院拍卖我的房屋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赵玉皎辩称:债务都是存续于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权证在史切云一人名下,不同意张素侠的异议请求。被执行人史切云辩称:同意张素侠的请求。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2014)石执字第1306号案件时(债权人赵玉皎与债务人史切云、张素侠民间借贷纠纷案)。于2014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史切云名下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26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2015年5月12日赵玉皎又申请强制执行史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石执字第1564号]。两案合并执行。现查封房屋正在拍卖中。另查,京房权证石私字第1529**号房产证载明: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26号院X号楼X单元X号登记在史切云名下。并对赵玉皎的债权进行了抵押,抵押的权利范围是“全部”。2015年5月20日史切云与张素侠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史切云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将有关联的两案并案执行,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张素侠无充分证据能阻却对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路甲26号院X号楼X层X号房屋的执行。故所提异议不能成立,本院对其异议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素侠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闫铁流人民陪审员  汪淑华人民陪审员  吴宝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牛远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