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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563号原告:王某甲,男。委托代理人:李传忠,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女。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付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传忠、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婚后生育儿子王某乙、女儿王某丙,双方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吵闹时被告还经常咒骂原告,前几天双方又发生争吵,双方动手撕打。事后,被告父亲还找了几个人要打原告,致使原告不敢回家。原被告感情破裂分局已有一年。被告对家庭不尽义务,对原告家人不好。这严重影响原、被告的感情,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依法分割。被告李某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前了解深厚,被告家人也没有找人打原告。原、被告也没有分居一年之久。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按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年登记结婚,于××××年××月××日又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两个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15万元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被告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组成婚姻家庭,双方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一女,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双方只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原谅和好尚有可能。原告诉称双方感情破裂,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200元,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阮鑫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