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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执字第30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汪双义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3003号罪犯汪双义。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五年六月二十四日作出(2005)岳中刑一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双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51340.5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58号刑事判决,认定汪双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和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分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八年五月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汪双义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表现不稳定,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先后17次获劳动竞赛、全年安全无事故、管教日常工作百分考核、内务规范化达标活动等奖分共22.3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行为出现,2014年7月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打架受到扣考核分3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8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43.5分,其中获奖励分共9.2分。如2014年二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先后3次获奖励分共6分。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汪双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汪双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双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二六年九月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