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破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苍南县中宝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苍南县中宝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破字第1-4号申请人:苍南县中宝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2015年10月29日,苍南县中宝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苍南中宝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苍南中宝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确认。本院认为:《苍南中宝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虽未表决通过,但该分配方案的表决程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为及时有效推进破产审判、切实保障债权人利益,故管理人提请认可该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苍南县中宝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苍南县中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云县代理审判员 沈华清人民陪审员 林爱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链接及《苍南中宝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相关法律条文链接:第六十五条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九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十项所列事项,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前两款规定的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第六十六条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苍南县中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一、债权情况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苍南支行:27748626.31元;2、中国民生银行温州分行:10826391.98元;3、苍南建信银行龙港支行:6969517元;4、平安银行温州分行:9931321.87元;二、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29.49元。三、关于或有财产分配方案鉴于苍南中宝公司目前已查明并可支配的财产仅有银行存款余额29.49元,已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法院受理费、破产管理人费用,更无法进行分配。但其享有或有财产,且主要为对瑞田钢业有限公司享有的或有债权(若有其他或有财产,分配时管理人将据实予以分配),现管理人已向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申报,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也已进行初步审核,核定债权额为4150万元,但由于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未召开,该数额尚未经债权人会议和法院确认,而且因瑞田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普通债权清偿率几乎为零,故此该或有财产取回可能性也接近于零。若届时该债权能全部或部分得以实现,债权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要求按债权比例参加分配进行清偿。此外,分配之前若有补充申报债权的,若债权额能够确认的,也可参加分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