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与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10号原告: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庆丰北街666号。法定代表人:贾国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炜,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建设南路紫微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张忠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巴彦淖尔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6元由原告衡水通广塔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忠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米亚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