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郑伟与盘锦沈兴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伟,盘锦沈兴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洼执恢字第00127号申请执行人郑伟,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盘锦沈兴化工有限公司工人,住辽宁省大洼县唐家镇机关区育珠厂组。被执行人盘锦沈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辽滨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张艳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376号郑伟与盘锦沈兴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到2015年10月前应履行部分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用)》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盘中民二终字第0037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的第二项及第三项到2015年10月前应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庆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校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