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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高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舞刑初字第16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5年6月10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6月23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舞钢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6月25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9月2日经舞钢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公诉刑诉(2015)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文生出庭支持公诉。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到路某某家与路某某发生争吵,路某某丈夫张某某多次要求高某某从他家退出,高某某拒不退出,并将张某某打伤。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被告人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到舞钢市垭口石门郭村斗北寺千千幼儿园附近刘包开发楼西单元三楼西户路某某家与路某某发生争吵,路某某丈夫张某某多次要求高某某从他家退出,高某某拒不退出,并将张某某打伤。经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高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张某某陈述,证人路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证言,舞钢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舞公活鉴法医字(2015)14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张某某家客厅照片,高某某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现场勘查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调解协议、撤诉书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进入他人住宅后经权利人要求仍拒不退出,并将权利人打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高某某当庭认罪、悔罪,且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审判员  张占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