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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民初字第4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杨桂华与绵阳城区爱米一族快餐店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华,绵阳城区爱米一族快餐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4690号原告:杨桂华,女,汉族,生于1964年8月27日,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委托代理人:钟君正,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城区爱米一族快餐店,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沿江东街*号。经营者:王成应,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8日,四川省射洪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委托代理人:江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桂华诉被告绵阳城区爱米一族快餐店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杨桂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桂华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桂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杨桂华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