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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翟爱云与青岛琴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爱云,青岛琴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126号申请执行人翟爱云,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青岛琴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西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翟爱云与被执行人青岛琴园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8106.9元,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刘启生审判员  李秋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