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瓜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豆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瓜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豆某某,女,生于1982年11月4日。被告谢某某,男,生于1978年4月21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撤诉处理,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豆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俞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