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京宏与郝建孟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保字第95-2号申请人王京宏。被申请人郝建孟。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9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郝建孟向本院提交20000元现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郝建孟所有的冀F×××××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二、将郝建孟提供的担保金20000元扣押于徐水区人民法院帐户。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