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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保字第9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京宏与郝建孟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保字第95-2号申请人王京宏。被申请人郝建孟。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2015)徐民保字第9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郝建孟向本院提交20000元现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郝建孟所有的冀F×××××号小型面包车的扣押。二、将郝建孟提供的担保金20000元扣押于徐水区人民法院帐户。审判员  李志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