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土法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高贵生诉被执行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贵生,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土法执字第678号申请人高贵生,男,68岁,汉族,住土右旗萨拉齐镇西林小区。被执行人高峰,男,63岁,汉族,现住土右旗萨拉齐镇交通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贵生诉被执行人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土民初字第24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土民初字第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云审判员 韩远会审判员 王锐强二O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白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