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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3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朱文军与王祥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军,王祥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3754号原告朱文军,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智,四川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祥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任正和,盐亭县金孔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军与被告王祥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军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军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48元,由原告朱文军负担。审判员  王益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胥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