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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582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雷刚刚与乔义平、刘艳、刘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刚刚,乔义平,刘涛,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5827-6号申请执行人雷刚刚,男,1978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申请执行人乔义平,男,1980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涛,男,1978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刘艳,男,197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艳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5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160元及申请执行费18130元,被执行人刘涛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艳、刘涛偿还申请执行人5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协商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云飞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